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:及时主张新旧经营主体更替中的权利!

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:及时主张新旧经营主体更替中的权利

时间:2025-07-03 16:00:33 来源:山溪新闻网 作者:国际 阅读:694次

2024年4月,劳动利乙工厂由于经营亏损,权张新停止为小郭缴纳社保,益保营主并拖欠其工资共计21,南及219元。小郭多次催促无果后,时主乙工厂却以小郭不是旧经其正式员工为由,建议他向甲工厂主张赔偿。体更替中小郭找到甲工厂时,劳动利对方则表示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,权张新并且在小郭工作期间,益保营主甲工厂并未存在拖欠社保和工资的南及情况。

无奈之下,时主小郭委托了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的旧经律师王金海和李鑫,将两家单位同时起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。体更替中他要求解除与甲工厂的劳动利劳动关系,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共计5万余元。
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,小郭应当向谁主张自己的权益?

甲工厂辩称,其与小郭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月正式解除,社保关系也已转给乙工厂。“两家工厂是独立法人单位,即便我们有责任,也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。”他们认为,即使存在责任,也不应再承担赔偿。

而乙工厂则表示,双方于2022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,到2024年4月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多。按照规定,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两个月的工资,加上拖欠工资,总计只能承担3万元。

小郭则坚持认为,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资一直未变,工厂更换经营者与他无关,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。“我的工作经历和待遇都没有变化,不应该因为工厂变更而中断。”他说。

主审法官张健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并耐心做思想工作。尽管劳动仲裁时效已过,但张健指出,甲工厂在交接员工过程中没有履行赔偿责任,导致小郭的合法权益受损;同时,小郭在经营主体更换时也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。

最终,在法官的努力下,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:甲工厂给付小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,乙工厂则承担剩余的3万元,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。

王金海提醒劳动者,在单位名称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,一定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主体和数额。否则,一旦发生劳动纠纷,容易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导致维权困难。(工人日报) 【编辑:张燕玲】

(责任编辑:军事)

相关内容
  • 暴跌63%
!中一签亏5万
�	,刚刚,200亿龙头出手了
  • 最重要增量资金!A股ETF全年资金净流入超9000亿|ETF
  • 603759	,重大资产重组
  • 这位历史学家的选择:宁愿书写街头的乞丐,也不描绘宫廷的帝王_凤凰网
  • 广州深圳地铁单日乘客量刷新历史最高记录-
  • 中国地铁10强城市,又变了
  • 央视“科晚”来了!比亚迪王传福	、科大讯飞刘庆峰亮相发声
  •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 贷款年龄上限上调至68岁
推荐内容
  • 大涨174%!可可期货成2024年表现最佳大宗商品,黄金年内创30余次新高
  • 瑞士社交名媛神秘离世	
,生前痴迷整容变“猫女”
,财富传奇终成泡影
  • 重大信号!工商银行
	,遭举牌
  • 新年第一天,“元旦宝宝”们陆续降生
  • 柯文哲宣布退出民众党领导岗位
  • ST聆达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