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 :及时主张新旧经营主体更替中的权利!

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 :及时主张新旧经营主体更替中的权利

时间:2025-07-02 13:55:27 来源:山溪新闻网 作者:国际 阅读:552次

2024年4月,劳动利乙工厂由于经营亏损,权张新停止为小郭缴纳社保,益保营主并拖欠其工资共计21,南及219元。小郭多次催促无果后,时主乙工厂却以小郭不是旧经其正式员工为由,建议他向甲工厂主张赔偿。体更替中小郭找到甲工厂时,劳动利对方则表示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,权张新并且在小郭工作期间,益保营主甲工厂并未存在拖欠社保和工资的南及情况。

无奈之下,时主小郭委托了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的旧经律师王金海和李鑫,将两家单位同时起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。体更替中他要求解除与甲工厂的劳动利劳动关系,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共计5万余元。
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,小郭应当向谁主张自己的权益?

甲工厂辩称,其与小郭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月正式解除,社保关系也已转给乙工厂。“两家工厂是独立法人单位,即便我们有责任,也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。”他们认为,即使存在责任,也不应再承担赔偿。

而乙工厂则表示,双方于2022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,到2024年4月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多。按照规定,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两个月的工资,加上拖欠工资,总计只能承担3万元。

小郭则坚持认为,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资一直未变,工厂更换经营者与他无关,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。“我的工作经历和待遇都没有变化,不应该因为工厂变更而中断。”他说。

主审法官张健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并耐心做思想工作。尽管劳动仲裁时效已过,但张健指出,甲工厂在交接员工过程中没有履行赔偿责任,导致小郭的合法权益受损;同时,小郭在经营主体更换时也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。

最终,在法官的努力下,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:甲工厂给付小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,乙工厂则承担剩余的3万元,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。

王金海提醒劳动者,在单位名称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,一定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主体和数额。否则,一旦发生劳动纠纷,容易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导致维权困难。(工人日报) 【编辑:张燕玲】

(责任编辑:军事)

相关内容
  • 珠海湾仔口岸去年出入境人员突破145万大关
  • 羽超联赛(浙江赛区)在杭开赛 陈雨菲
、“雅思”亮相
  • 医保码上线5周年:用户超12亿,接入93万家定点医药机构
  • 财政部�:11月份全国共销售彩票527.06亿元
  • 新时代,我在中国|苏丹IT工程师跨界转型成教师:用心播种知识的种子- 视频
  • 收完钱就“消失”�!“假律师”骗中老年打工者问题何解?
  • 冷空气继续影响中东部地区 西藏南部等地将有强降雪
  • 法院凌晨裁定柯文哲以3000万元新台币交保,并限制住居、出境及出海-闽南网
推荐内容
  • 中国新星商竣程勇闯香港网球公开赛八强,展现非凡实力-
  • 中国传统陶瓷艺术双年展在“世界瓷都”德化展出
  • 外卖小哥两年假摔18次,骗保20多万元,判了!
  • 被羁押超过100天 柯文哲获准3000万元新台币交保
  • 刘永好举牌完成	!“新希望系”5次出手民生银行�,跃居第二大股东
  • (年终特稿)三重维度“透见”浙江工业经济动能之变